女子好心帮邻居喂狗反被咬伤,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女子见邻居家的狗无人喂养
好心投喂时被咬伤
谁来担责呢?
近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
审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严先生夫妇是邻居。2020年7月,严先生夫妇因事外出,遂将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拴在自家别墅车库旁的树下,并在旁边放置了水和食物。
7月4日19时30分左右,王女士回家时,发现邻居严先生家养的狗无人喂养。出于好心,王女士从家中携带狗粮,来到严先生家门口投喂。然而,王女士在喂食换水时,不慎被狗咬伤右手手腕。事发当晚,王女士与严先生的妻子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此事后,遂自行前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犬伤Ⅲ级,王女士花费医疗费1800余元。之后,因伤口感染,王女士又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购药,还住院治疗了25天,先后花费1万余元。王女士住院期间,严先生的妻子曾前往医院看望她,并且给了王女士2000元慰问金。
王女士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将邻居严先生夫妇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
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严先生夫妇在长沙市区内养犬,并未办理相关证件,未对饲养的犬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严先生妻子认为:当时家中无人,将狗拴在了别墅内车库前的树上,狗的活动范围在自家院内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告称看其家中无人,担心狗饿主动去帮狗喂食换水,导致被狗咬伤。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因原告的主动接触造成,并不是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管理义务。
NATION
法院认为
两被告违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的规定,在长沙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且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事发地点为两被告房屋门口,从照片来看,该区域并非封闭状态,亦靠近马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区域属其私有。两被告在家中无人时将危险犬只独自拴在其房屋门口的开放公共区域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原告王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注意到被告家中无人且犬只被拴在房屋外时,进行投食是好意行为,其亦明知在投喂危险犬只时存在一定风险,且其在完全可以采取投掷等喂食方式的情况下,仍采取近距离喂食,应属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两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责任。
结合案情,法院酌定两被告对原告王女士承担60%的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自身承担40%的侵权责任。即两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10538元(17563.75元×60%)。核减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向原告赔偿8538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严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赔偿8538元。被告严先生夫妇不服,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许洪源 员额法官
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管理和约束,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其他人也应尽到注意义务,不要挑逗、投喂或者激怒他人的宠物犬,防止意外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三条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相关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指危险犬只包括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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